(2015)舞民初字第909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国红,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赵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英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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