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50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法定监护人:王某甲,男,汉族,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公司项目部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河南宝山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在庭审准备阶段,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18元,减半收取2409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