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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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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霞诉被告王自晓、王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75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朝军,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男,汉族。 被告:王某乙,女,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5)舞民初字第75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朝军,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男,汉族。

被告:王某乙,女,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朝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二被告于2013年6月26日向原告之夫高某某借款90000元,后高某某去世,因该借款是发生在二被告婚姻期间,且系二被告共同借款,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被告总是借故推脱未付。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还款9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2013年6月26日向原告之夫高某某借款90000元,借条上显示“今借高某某现金玖万元整”。二被告均有签名。后高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去世,因高某某父母已亡,其债权应由其妻子王某某及其儿子高某甲继承,现高某某之子高某甲自愿将应由其继承的债权转由高某某之妻王某某主张。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条、高某某死亡报告单、权利义务转让说明等在卷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二被告从原告之夫某某胜处借款9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现高某某已经死亡,其债权债务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现高某某的父母已经去世,其子高某甲自愿将应由其继承的债权转由高某某之妻王某某主张。王某某要求二被告还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缺席决如下:

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于本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

告王某某借款90000元整。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小霞

代理审判员  安 全

人民陪审员  苗 倩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英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