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077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科
审 判 员 王世专
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