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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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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袁某、郭某某、郭某、刘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0010号 原告袁某某,男,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房新琴,女,195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袁某,女,195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0010号

原告某某,男,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房新琴,女,195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袁某,女,195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臣富,男,194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某某,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某,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袁某、郭某某、郭某、刘某农村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强

审 判 员  杜伟

代理审判员  李森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