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0010号
委托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房新琴,女,195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臣富,男,194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某,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袁某、郭某某、郭某、刘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强
审 判 员 杜伟
代理审判员 李森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