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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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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泌阳国玺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玺纸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091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文灿,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国玺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乔成贵,任公司董事长。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0919号

原告某某,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文灿,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国玺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乔成贵,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某被告泌阳国玺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玺纸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自2010年开始,原告为被告垒煤场,为被告改造浆池等工程。同时,还为被告拉运货物。除此之外,被告还使用原告的铲车、钩机等。在原告的记帐单上,被告的工作人员都有签字。经过算账,被告欠原告1417453.90元,被告已经归还3785000元,下欠632453.9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清偿。为此,具文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拖欠的工程款和机械使用费632453.9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为手写凭证,显示原告均以经手人的名义签字,大部分证据上有“刘某某”的签名认可,而刘某某身份不明确,且均没与被告单位的结算凭证或经被告单位认可的证据,不能确切证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请求被告清偿拖欠的工程款和机械使用费632453.90元,缺乏具体的事实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来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强

代理审判员  李森

代理审判员  陈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