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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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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泌阳县贾楼乡凤凰台村委大良洼村组诉被告史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0742号 原告泌阳县贾楼乡凤凰台村委大良洼村组。 负责人禹殿亮,任该村组组长。 被告史某某,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保珍,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0742号

原告泌阳县贾楼乡凤凰台村委大良村组

负责人禹殿亮,任该村组组长。

被告史某某,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保珍,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贾楼乡凤凰台村委大良洼村组诉被告史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 强

审 判 员 杜 伟

代理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