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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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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1130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2月9日生。 被告:张某丙,男,1979年6月2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愿意再给被告一个机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丙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系

(2015)舞民初字第1130号

原告某某,女,1979年2月9日生。

被告张某丙,男,1979年6月2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愿意再给被告一个机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丙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丙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兴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