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自晓诉被告陈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236号 原告:王自晓,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委托代理人:曹耀增,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桂芳,男,汉族,1966年4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自晓诉被告陈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5)舞民初字第236号

原告:王自晓,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委托代理人:曹耀增,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桂芳,男,汉族,1966年4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自晓诉被告陈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自晓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自晓撤回对被告陈桂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自晓承担。

审 判 长  李素丽

审 判 员  曹俊英

人民陪审员  张小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