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236号 原告:王自晓,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委托代理人:曹耀增,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桂芳,男,汉族,1966年4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自晓诉被告陈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自晓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自晓撤回对被告陈桂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自晓承担。 审 判 长 李素丽 审 判 员 曹俊英 人民陪审员 张小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