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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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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新红诉被告房艳丽、栗长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581号 原告:胡新红,女,汉族,1967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告:房艳丽,女,汉族,50岁,住舞钢市。 被告:栗长印,男,汉族,50岁,住舞钢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红诉被告房艳丽、栗长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胡新

(2015)舞民初字第581号

原告胡新红,女,汉族,1967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告:房艳丽,女,汉族,50岁,住舞钢市。

被告:栗长印,男,汉族,50岁,住舞钢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红诉被告房艳丽、栗长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胡新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新红撤回对被告房艳丽、栗长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胡新红承担。

审 判 长  李素丽

审 判 员  曹俊英

代理审判员  杨 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世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