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581号 原告:胡新红,女,汉族,1967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告:栗长印,男,汉族,50岁,住舞钢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红诉被告房艳丽、栗长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胡新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新红撤回对被告房艳丽、栗长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胡新红承担。 审 判 长 李素丽 审 判 员 曹俊英 代理审判员 杨 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世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