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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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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二霞诉被告余安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01190号 原告蔡二霞,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余安生,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蔡二霞诉被告余安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威独任审判,并定于2015年7月29日9时公开开庭进行

(2015)汝民初字第01190号

原告二霞,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生,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二霞被告安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威独任审判,并定于2015年7月29日9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蔡二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二霞负担。

审判员  姚威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