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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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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谷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171号 原告杜某某。 被告谷某某。 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谷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171号

原告某某

被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谷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洪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