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171号
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谷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洪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