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1822号
委托代理人袁涛,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黄传武,任经理职务。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郭书魁,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华鹏,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泌阳县吉霖石材厂、周某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罗洪林
代理审判员 王庆河
人民陪审员 石 磊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宗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