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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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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泌阳县吉霖石材厂、周某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1822号 原告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涛,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被告泌阳县吉霖石材厂。 负责人黄传武,任经理职务。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郭书魁,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1822号

原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涛,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

被告泌阳县吉霖石材厂

负责人黄传武,任经理职务。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郭书魁,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华鹏,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泌阳县吉霖石材厂周某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罗洪林

代理审判员  王庆河

人民陪审员  石 磊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宗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