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140号
委托代理人禹桂兰,女,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洪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