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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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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140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禹桂兰,女,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140号

原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禹桂兰,女,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洪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