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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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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冢子居委会茨园与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270号 原告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冢子居委会茨园组。 负责人贾青山,任村组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陈昌建、乔宏伟,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冢子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270号

原告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冢子居委会茨园组。

负责人贾青山,任村组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陈昌建、乔宏伟,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冢子居委会茨园与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冢子居委会茨园组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冢子居委会茨园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冢子居委会茨园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冢子居委会茨园组负担。

审判员  罗洪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