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金初字第00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该行行长。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被告王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罗洪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