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0934号
代表人栗卫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泌阳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霍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罗洪林
代理审判员 王庆河
人民陪审员 石 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宗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