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364号
委托代理人张远,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心全,泌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下碑寺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洪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