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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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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364号 原告李某某,女,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远,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心全,泌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

河南省泌阳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364号

原告某某,女,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远,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心全,泌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下碑寺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洪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