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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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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104号 原告王某某,女,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93年4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104号

原告某某,女,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1993年4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多仓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