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少民初字第30号
被告周某某,男,1988年10月出生,汉族。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学彬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熊 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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