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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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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015)罗少民初字第30号 原告丁某某,女,1989年9月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1988年10月出生,汉族。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

(2015)罗少民初字第30号

原告某某,女,1989年9月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1988年10月出生,汉族。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学彬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熊 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