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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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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生诉被告张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675号 原告崔生,男。 委托代理人王安然,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洪亮,男。 原告崔生诉被告张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后,即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依法适

河南省淮滨县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675号

原告崔生,男。

委托代理人王安然,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亮,男。

原告崔生诉被告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后,即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安然、被告张洪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28日,被告张洪亮向原告崔生(升)借款1万元人民币,并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不返还。

被告张洪亮答辩称,欠原告崔生1万元是事实,不偿还的原因是因为原告也欠被告1万元。

原告崔生向法院提供证据:2010年11月28日张洪亮出具的欠条一张。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8日,被告张洪亮欠原告崔生1万元人民币,并出具欠条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张洪亮欠原告崔生1万元,有欠条在卷为证,且被告予以承认,欠款1万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可,欠款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洪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崔生欠款1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洪亮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