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004号 被告邢黎君,女。 原告李杰顶诉被告嵇留成、邢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向原、被告(公告送达)送达了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杰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嵇留成、邢黎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29日,被告嵇留成因做工程缺少资金,通过淮滨朋友介绍找我借款80万元,由被告邢黎君提供担保,并约定在2012年9月3—10日前还30万元;2012年10月30日付清欠款50万元。时至今日分文未付。为尽快追回欠款,现起诉依法处理。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向法院提供证据:2012年8月29日被告给原告所写“承诺书”欠条一张:本人嵇留成欠李杰顶捌拾万元整。今承诺李杰顶在2012年9月3日前还10万元整;在2012年9月10日前还20万元整;2012年10月30日前还50万元整。承诺人嵇留成,担保人邢黎君。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9日被告嵇留成给原告出具欠条1份,欠到原告80万元,并承诺于2012年10月30日前还清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嵇留成经担保人邢黎君担保于2012年8月29日欠原告李杰顶80万元。有欠款“承诺书”为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可,欠款应当给付。被告邢黎君虽然为该欠款提供担保,但担保期限已过还款期限,故邢黎君不应作为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被告嵇留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杰顶欠款80万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邢黎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 勃 审 判 员 王 秀 人民陪审员 熊志强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 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