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27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西利诉被告河南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河南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原告赵西利打房屋隔断耽误交房期限,原告认可,不再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西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 人民陪审员 苏文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