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180号 原告韩耀东,男。 被告周德超,男。 原告韩耀东诉被告周德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后,即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耀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德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元月16日,被告周德超向我借款20万元,借用时间为7个月,现在该笔借款早已到期,我向被告周德超催要,被告周德超至今未还,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借我的本金20万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法院提供证据:2010年元月16日被告周德超出具的借条一份。借款为2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元月16日,被告周德超向原告韩耀东借款20万元,借用时间为7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如期还款。原告韩耀东向被告周德超催要,被告周德超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周德超借原告韩耀东20万元,有借条在卷为证,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德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耀东借款2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周德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瑞刚 审 判 员 王 秀 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