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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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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秀丽诉被告霍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01318号 原告李秀丽,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振兴,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磊,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秀丽诉被告霍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秀丽申请撤回对被告霍磊

(2015)汝民初字第01318号

原告秀丽,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振兴,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磊,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秀丽被告霍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秀丽申请撤回对被告霍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秀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秀丽负担。

审判员  张海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