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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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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孩与梁五、孟国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015)鲁民小字第2号 原告翟孩与被告梁五、孟国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翟孩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魏钰玺 二

(2015)鲁民小字第2号

原告翟孩与被告梁五、孟国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翟孩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魏钰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