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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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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亚琼、申央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015)鲁民初字第1662号 原告赵亚琼、申央央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80元,由

(2015)鲁民初字第1662号

原告赵亚琼、申央央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8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克己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福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