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赵志强与李金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1505号 原告赵志强与被告李金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原告赵志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

河南省鲁山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1505号

原告志强与被告李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志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赵志强负担。

审 判 长  王炳阳

审 判 员  禹乔岳

代理审判员  李亚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小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