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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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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秀花与被申请人王三伟、雷德才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1966号 申请人白秀花与被申请人王三伟、雷德才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1966号

申请人白秀花与被申请人王三伟、雷德才机动车交通事故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51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李 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