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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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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培与狄某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1200号 原告李某培与被告狄某昌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培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1200号

原告李某培与被告狄某昌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培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春生

人民陪审员  王三杰

人民陪审员  孔金凤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