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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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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凤与李某宾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1875号 原告李某凤与被告李某宾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1875号

原告李某凤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贡恩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