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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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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宗伟与王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1169号 原告拜宗伟与被告王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1169号

原告拜宗伟与被告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0元,由原告拜宗伟负担。

审 判 长  张利娜

人民陪审员  胡新晓

人民陪审员  李红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小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