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1169号
原告拜宗伟与被告王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0元,由原告拜宗伟负担。
审 判 长 张利娜
人民陪审员 胡新晓
人民陪审员 李红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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