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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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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党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1858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党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1858号

原告某某与被告党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宋克己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崔福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