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729号 原告苗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振兴,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X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X负担。 审判员 梁中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