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415号 原告薛廷,女,1962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李春营,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受理原告薛廷与被告李春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8日,被告住房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3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欠款,被告拒不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3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由于按其诉状所列地址无法送达,本院经向原告薛廷告知后,其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及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薛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瑞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