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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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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廷与被告李春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415号 原告薛廷,女,1962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李春营,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受理原告薛廷与被告李春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415号

原告薛廷,女,1962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李春营,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受理原告薛廷与被告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8日,被告住房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3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欠款,被告拒不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3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由于按其诉状所列地址无法送达,本院经向原告薛廷告知后,其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及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薛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瑞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