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646号 原告薛松辉,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266号。 委托代理人程松涛,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贝贝,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261号3号楼3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松辉与被告曹贝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松辉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松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瑞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