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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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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松辉与被告曹贝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646号 原告薛松辉,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266号。 委托代理人程松涛,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贝贝,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646号

原告薛松辉,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266号。

委托代理人程松涛,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贝贝,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261号3号楼3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松辉与被告曹贝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松辉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松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瑞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