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重字第21号 原告黄遵凯,男,汉族,住河南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晨,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遵凯诉被告代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遵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姚 洁 审判员 杨珍献 审判员 朱文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