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520号 原告孙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白XX,女,回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诉被告白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 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