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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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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577号 原告刘X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春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577号

原告刘X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春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全收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依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