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577号 原告刘X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春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全收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依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