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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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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冉胜利诉被告李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20号 原告冉胜利,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万俊,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胜利,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宋国喜,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20号

原告胜利,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万俊,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宋国喜,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胜利诉被告李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胜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胜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姚 洁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人民陪审员  侯艳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怡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