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20号 委托代理人张万俊,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国喜,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胜利诉被告李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胜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胜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姚 洁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人民陪审员 侯艳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怡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