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920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姓名李筱军,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留更诉被告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电建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电建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姚 洁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人民陪审员 侯艳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燕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