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85号 原告丁新芳,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杨鹃,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新芳诉被告杨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 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