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78号
原告杨景朝,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余瑞,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受理原告杨景朝与被告余瑞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景朝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子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