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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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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景朝诉被告余瑞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78号 原告杨景朝,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余瑞,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受理原告杨景朝与被告余瑞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78号

原告杨景朝,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余瑞,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受理原告杨景朝与被告余瑞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景朝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子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