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321号
起诉人高玉娥。
起诉人王敏。
起诉人王贵。
本院于2015年5月6日收到起诉人王国平、高玉娥、王敏、王贵的起诉状,诉称:1989年10月,起诉人高玉娥按照农村习俗娶起诉人王国平为上门女婿,婚后生育长女王珍(已出嫁)、次女王敏、儿子王贵,婚后户口均登记在被起诉人原刘阁乡(现为刘阁办事处)门庄村委高庄四组,婚生子女也登记在父母名下,且高玉娥的计划生育孕检证及其他起诉人的新农合医保都在住所地办理,高玉娥按时参加孕检,四起诉人也在当地缴纳医疗保险金,参加人大代表选举。2014年12月15日,起诉人王贵在住所地应征批准入伍。但二被起诉人一直不给四起诉人分配责任田和宅基地。请求:1、依法确认四起诉人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依法判令二被起诉人为四起诉人补分责任田;3、依法判令二被起诉人为四起诉人按照有关规定划拨宅基地;4、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起诉人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王国平、高玉娥、王敏、王贵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其起诉,应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王国平、高玉娥、王敏、王贵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向军
审判员 林 沫
审判员 李永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