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675号 原告刘小福,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建文,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邓招文,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甘忠明,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福与被告叶建文、邓招文、甘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小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79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瑞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