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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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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小福与被告叶建文邓招文甘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675号 原告刘小福,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建文,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邓招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675号

原告刘小福,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文,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邓招文,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甘忠明,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福与被告叶建文、邓招文、甘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小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79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瑞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