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265号 原告姚卫东,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雪松路。 被告驻马店市人文艺术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肖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卫东与被告驻马店市人文艺术园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卫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胜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