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499号 法人代表人叶俊红,经理。 被告李春永,男,住址同上。 被告叶俊红,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培芝诉被告驻马店市鼎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宋红、李春永、叶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10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 洁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