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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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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惠军与杜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015)鲁民初字第1618号 原告陈惠军与被告杜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惠军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惠军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惠军负担(已交纳)。 代理

(2015)鲁民初字第1618号

原告陈惠军与被告杜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惠军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惠军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惠军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程相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楷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