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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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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团城乡辣菜沟村河西组、鲁山县团城乡辣菜沟村辣菜沟组与鲁山县团城乡辣菜沟村村民委员会、陈石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015)鲁民初字第1270号 原告鲁山县团城乡辣菜沟村河西组、鲁山县团城乡辣菜沟村辣菜沟组与被告鲁山县团城乡辣菜沟村村民委员会、陈石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经钞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2015)鲁民初字第1270号

原告鲁山县城乡辣菜沟村河西组、鲁山县城乡辣菜沟村辣菜沟组与被告鲁山县团城乡辣菜沟村村民委员会、陈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经钞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魏钰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