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河南后羿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工业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红云,总经理。 原告张元超诉被告河南后羿制药有限公司、李志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张元超承担。 审判员 姚 洁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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